民法第 1085 條(親權(二)-懲戒)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婚姻諮詢徵信社)

華視華視 – 2013年10月17日 上午5:00

來看這個錯誤的管教。屏東一名婦人,在百貨公司逛街,正好碰見蹺課的女兒,婦人氣的把女兒揪到人來人往的廣場,不但要女兒下跪,還拿水管抽打她,當時有路人幫忙勸阻,但婦人不理,最後是警察趕到現場制止,婦人這才停手把女兒帶走,不過婦人這樣公眾打罵已經不當管教,員警已經請婦幼隊介入處理。

影片地點就在百貨公司廣場前,一名穿著藍色上衣的婦人,正對著蹺課逛街的女兒發脾氣,她不但要女兒下跪,還要她自打巴掌,怒氣沖沖的婦人,還氣到拿著類似水管的東西,不斷的抽打女兒,女兒被打得不斷哭泣求饒,還痛到身體縮起來,有路人看不過去上前勸阻,但是婦人不理繼續大聲罵,聲音大到連對街的,警察都跑來關切,這時婦人的丈夫也出現了,上前要拉起女兒時,卻因為跪太久腿軟,女兒好幾次跌坐在地上,警察都出面勸說了,婦人才稍稍的消了氣,跟著丈夫女兒一起離開。

 

只是婦人這樣當街打罵小孩,高雄市家暴防治科主任就說,這樣的管教可能會適得其反,這樣不留情面的嚴厲管教,讓孩子的自尊心嚴重受創,孩子不但沒受教,卻可能出現更大的反彈,雖然事後了解,婦人是因為女兒,常翹課又翹家都管不聽,才會氣到失控,不過專家就說,孩子出現偏差行為時,要更有耐心跟愛心去感化,小孩才能有健全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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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砍死妻與岳母判死? 最高法院將開生死辯  (婚姻諮詢徵信社)

中廣新聞網中廣新聞網 – 2013年10月23日 下午5:04

雲林縣男子沈江田因想跟妻子復合被拒,竟在花蓮岳母家亂刀砍死妻子與岳母後再割頸自殘。一審到更三審都被判處死刑,但死刑是否定讞,還要經過最高法院審慎評估。最高法院今天下午開準備庭,並列出四大爭點,檢辯要再下次開生死辯時,針對四大爭點進行辯論。

(潘千詩報導)

花蓮縣吉安鄉三年多前發生兩死一傷命案!行兇的沈江田常對妻子家暴,夫妻關係不佳,雙方分居一年多。民國99年3月間,沈江田從雲林老家跑到花蓮岳母家,買了菜刀後守在妻子娘家對面,晚間七點多看到妻子返家跟著進入,不但狂砍妻子也砍殺勸阻的岳母,之後再自殺,沈江田送醫後被救回。從一審到更三審都判處沈江田死刑,但死刑是否確定,得先經過法律審檢驗。最高法院23號下午開準備庭,律師曾郁榮開完庭後表示,被告對於他的行為已經感到非常自責。

最高法院整理出四大爭點,包括:被告是否預謀殺人、有無教化可能、殺人後拿刀自殘的意義與死刑量刑是否不當等,未來開生死辯,檢辯雙方將針對四大爭點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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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擊釀1死1傷 男判無期  (婚姻諮詢徵信社)

 

【聯合報╱游振昇2013.10.24 03:25 am

52歲嚴姓刺青師傅不滿妻子控告他家暴並離家出走,也懷疑熟識的電腦公司陳姓經理是造成夫妻失和者,持槍近距離對陳姓經理開槍,彈頭貫穿被害人心臟死亡,陳的親戚賴男在場阻止也受槍傷,二審將他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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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家暴 MBC招牌女主播訴離婚  (婚姻諮詢徵信社)




民法第 1052 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韓國朝鮮日報韓國朝鮮日報 – 2013年10月24日 下午2:14

韓國某媒體23日爆料說,前MBC女主播金柱夏上月向首爾家庭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被指定為子女撫養人。據該媒報導,金柱夏因無法忍受丈夫姜弼九(音譯)的家暴,才決定提起離婚訴訟。
  
相關新聞已被報導出去,但當天下午3時,金柱夏照常主持播報了MBC《經濟新聞》節目,引起觀眾關注。此前,MBC電視臺方面發表立場,稱“這是有關個人隱私問題,不便具體談論。當然,當事人不會因私人問題而退出節目。”

金柱夏於1997年進入MBC電視臺擔任女主播,並於2004年與就職於外籍證券公司的薑弼九結婚,兩人育有一兒一女。

不堪家暴 MBC招牌女主播訴離婚不堪家暴 MBC招牌女主播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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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縣府駐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揭牌啟用(婚姻諮詢徵信社)

NOWnews – 2013年10月25日 上午12:04

記者許素蘭/苗栗報導

苗栗縣政府駐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24日上午舉行揭牌啟用儀式,該中心整合社會資源,有專業律師提供家事法律諮詢服務,另有勵馨基金會社工駐點,協助苗栗婦幼與弱勢族群,讓其進入法庭不再懼怕。

因應家事事件法施行及實務需求,苗栗縣政府、苗栗地方法院結合勵馨基金會共同合作,在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一樓(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設置「縣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昨天揭牌提供服務。

揭牌儀式由縣長劉政鴻、苗栗地方法院院長許進國、地檢署檢察長張宏謀、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李太正、立委徐耀昌、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廖育珩等人共同主持,象徵攜手合作開創家事事件服務新局。

許進國表示,家事事件法的通過是家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變革,苗栗地院家事服務中心揭牌啟用後將提供專業社工輔導諮詢、專業律師諮詢、陪同未成年子女開庭、資源轉介等服務,期盼能協助解決家事紛爭。

許進國說,家事服務中心設有諮商室,緩和當事人面對法庭的不安情緒,另設有兒童休憩空間,提供開庭兒童臨托等服務,希望能以溫暖且柔性的服務,提高當事人尋求司法協助的意願,並確保其訴訟過程中的安全與權益。

劉政鴻感謝法院及勵馨基金會給予縣府的支持,創造友善司法環境,嘉惠弱勢家庭,尤其是縣內的外籍配偶、原住民法律知識較缺乏,面對家暴、離婚、子女監護權等問題常不知所措,期望透過大家的力量,讓家事案件都能獲得圓滿的解決。

李太正說,苗栗地院一年家事案件數量約二千五百件,其中家暴案約佔一千件,其次是離婚、子女監護權等問題,期盼未來透過家事服務中心有效整合社會資源,並發揮最大的效益來減少家事案件,促進社會和諧;而案件審前輔導、審後追蹤的作法,更讓需要者得到最溫馨、最貼心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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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妻脫衣磨蹭 警官立切結書賠300萬  (婚姻諮詢徵信社)



民法
195 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013年10月25日13:29

【郭芷余/高雄報導】高雄蔡姓男子發現在保安警察隊任職的妻子與單位警官搞曖昧,去年9月三人在自家談判,該名警官在談判中坦承與蔡妻曾在車上脫衣磨蹭,因而簽下切結書願賠償蔡男300萬元,但事後未履約,蔡男提告,高雄地院認定警官未在暴力脅迫下簽署契約,判全額給付。

該名警官抗辯,去年9月4日當天,他接到蔡妻電話說被毆打家暴,基於同事情誼前往協調,但卻被誣指破壞蔡男家庭,且蔡男不斷毆打妻子還預藏刀械,他見蔡男情緒失控,迫於無奈才簽下切結書。

法官認為,去年3人談判時,蔡男錄下對話,他氣憤說:「我把你老婆脫光然後磨蹭,你能不能接受?」並揚言要到媒體爆料及告知單位主管,而該警官也承認與蔡妻親吻,又談判當時另有其他人在場,警官不僅行動自由,也無法舉證蔡男有毆打妻子且預藏刀械情事,因此認定他所簽訂的切結書有效,需依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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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鶴齡家暴殺人案 最高法院開生死辯  (婚姻諮詢徵信社)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3-10-25 13:35:48(潘千詩報導)

外遇的張鶴齡七年多前涉嫌在新北市汐止家中將妻女三人殺害,殺妻部分已判處無期定讞,殺女兒部分,更四審判他兩個死刑。最高法院今天上午開生死辯,檢方主張被告惡性重大,應處死刑;辯方主張被告因一時慌亂,並非故意殺害女兒,請求不要判處死刑。

 

張鶴齡家暴殺人案,最高法院25號針對更四審的死刑判決召開生死辯。辯護律師黃柏彰說,被告殺妻沒被判死,殺女絕非故意,情節不算重大,根據兩公約不該判死。

 

檢方認為,兩名女兒分別只是兒童跟少年,被告下手殺女惡性重大,應該加重判處極刑。

 

有化工背景的張鶴齡因外遇而經常跟妻子、第三者蘇玉珍發生衝突。張鶴齡自民國95年3月開始受蘇玉珍唆使殺妻,一個月後便使用乙醚將妻子、女兒迷昏,同時跟蘇玉珍通電話報告犯案進度,再開瓦斯營造外洩假象,企圖誤導警方認為是瓦斯中毒意外。在殺妻部分,張鶴齡已被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但在殺女部分,更四審雖判處死刑但還沒定讞,這次的生死辯就是要討論殺女的死刑判決是否妥適。至於共犯蘇玉珍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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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監護權 不再先搶先贏  (婚姻諮詢徵信社)



民法第 1055-1 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中時電子報作者: 唐筱恬╱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0月25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唐筱恬╱台北報導】

這幾年不少名人以先搶先贏的方式爭奪監護權,未來恐怕不利於官司。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第1055條修正草案,新增「善意父母條款」,若惡意把未成年子女帶出國、藏起來不讓對方探視,可能被法官認定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由於法官判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實務上常採「繼續性原則」,判定兒女繼續跟著一起居住的一方,導致父母在打離婚官司時,先把孩子帶出國、搶到手再說。

惡意阻擋探視 反效果

為解決爭奪監護權的漏洞,立院審查《民法》第1055條修正草案,新增「善意父母條款」,未來法官在決定監護權時,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假設父母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很可能被法官列為不適任監護人。

司法院少家廳長黃梅月表示,實務上確實有許多父母把小孩帶出國,或是拒絕另一方探視,企圖營造「繼續性原則」,讓法官認為小孩已習慣一個環境和扶養人。

未來若被發現是惡意阻擾、搶奪,傷害小孩心靈,可能被列為「不善意父母」遭致反效果。

傷害小孩心靈 不利官司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更質疑,家事法庭法官在審酌未成年子女親權時,多以社工訪視報告為主要依據,但內容良莠不齊,有些根本就是作文比賽,應納入多元參與,如學校意見、子女意願等,才能做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

這次修法還增列,法官針對親權裁判時,除得參考社工人員、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外,還可囑託警察、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者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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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離婚官司藏小孩 不利爭監護權  (婚姻諮詢徵信社)

民法第 1055-1 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2013.10.25 02:40 am

 立法院昨天民法修正案初審通過,法官審理監護權案件時,審酌子女最佳利益事項增列「善意父母」原則;如果父母打官司前或訴訟中藏小孩、拐帶小孩出國,會被認定對子女沒有善意,反而不利爭取監護權。

昨天修正條文是民法第一○五五條之一第一項,法院在裁判小孩監護權要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的注意事項。原來只有五款,增列第六款善意父母原則,第七款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及第二項增加家庭訪視範圍。

立委認為,目前法官僅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就決定小孩監護權歸屬不夠周延,修改為「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得囑託警察、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尤美女,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潘維剛等人指出,名人離婚官司中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爭奪女兒「梧桐妹」、于美人離婚官司、知名婦人李珍妮女兒父親是誰,當事人或多或少涉及利用媒體放話搶奪子女,傷害小孩心靈。

尤美女表示,有父母認為先搶先贏,先掌握與小孩相處機會,再提出繼續性原則,主張小孩應繼續留在原地點養育較佳,取得爭取監護權的有利條件。

吳宜臻指出,父母打離婚官司和爭監護權期間,法官為了公平起見,令小孩一星期跟父親住,一星期跟母親住,小孩每周背包包搬來搬去,被外國學者稱為「行動小孩」,對小孩傷害很大。

為了嚇阻類似事件重演,因此增加「善意父母原則」,規定法官在判決監護權歸屬前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例如,在打官司前或訴訟中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小孩所在等行為,會被認為不具善意。

 

【2013/10/25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打離婚官司藏小孩 不利爭監護權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251615.shtml?ch=rss_social#ixzz2iiJ5Q5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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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子討錢動拳腳 母身心俱傷提告  (婚姻諮詢徵信社)

 

作者: 簡光義╱台中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0月13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簡光義╱台中報導】

江姓男子12日凌晨先向母親要了3800元外出喝酒尋歡,清晨酒醉返家,說要到前女友住處帶回女兒,又再向母親要20萬元被拒,竟出拳毆打母親頭部及踹傷左腳,江母報警拿出先前聲請的保護令,堅持提出傷害告訴,警方逮捕江嫌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38歲的江男平日遊手好閒,好吃懶作,無錢花用即向家人伸手,之前也曾因要不到錢,對母親惡言、暴力相向,經母親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

昨天凌晨3點,江某要外出喝酒,便跑到到母親房間敲門,吵醒媽媽,硬是要了3800元後出門喝酒去,清晨5點30分返家,喝到醉茫茫又再度去敲母親房門,表示要到前女友住處帶回女兒,因此急須要20萬元,江母因身上沒那麼多錢,要兒子等父親回來再說。

不料引起江某不悅,憤怒的用拳頭毆打母親頭部4次,踹了左腳3次,造成江母頭部及左小腿瘀傷,趕緊打電話報警求救。

警方趕到時,江某否認言詞辱罵及出手打母親,但江母出示傷痕及保護令,堅持要提告,警方逮捕江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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