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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第 61 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
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第 62 條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
,不罰。
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63 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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