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藏小孩 不利爭監護權  (婚姻諮詢徵信社)

民法第 1055-1 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2013.10.25 02:40 am

 立法院昨天民法修正案初審通過,法官審理監護權案件時,審酌子女最佳利益事項增列「善意父母」原則;如果父母打官司前或訴訟中藏小孩、拐帶小孩出國,會被認定對子女沒有善意,反而不利爭取監護權。

昨天修正條文是民法第一○五五條之一第一項,法院在裁判小孩監護權要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的注意事項。原來只有五款,增列第六款善意父母原則,第七款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及第二項增加家庭訪視範圍。

立委認為,目前法官僅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就決定小孩監護權歸屬不夠周延,修改為「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得囑託警察、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尤美女,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潘維剛等人指出,名人離婚官司中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爭奪女兒「梧桐妹」、于美人離婚官司、知名婦人李珍妮女兒父親是誰,當事人或多或少涉及利用媒體放話搶奪子女,傷害小孩心靈。

尤美女表示,有父母認為先搶先贏,先掌握與小孩相處機會,再提出繼續性原則,主張小孩應繼續留在原地點養育較佳,取得爭取監護權的有利條件。

吳宜臻指出,父母打離婚官司和爭監護權期間,法官為了公平起見,令小孩一星期跟父親住,一星期跟母親住,小孩每周背包包搬來搬去,被外國學者稱為「行動小孩」,對小孩傷害很大。

為了嚇阻類似事件重演,因此增加「善意父母原則」,規定法官在判決監護權歸屬前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例如,在打官司前或訴訟中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小孩所在等行為,會被認為不具善意。

 

【2013/10/2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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