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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妻脫衣磨蹭 警官立切結書賠300萬  (婚姻諮詢徵信社)



民法
195 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013年10月25日13:29

【郭芷余/高雄報導】高雄蔡姓男子發現在保安警察隊任職的妻子與單位警官搞曖昧,去年9月三人在自家談判,該名警官在談判中坦承與蔡妻曾在車上脫衣磨蹭,因而簽下切結書願賠償蔡男300萬元,但事後未履約,蔡男提告,高雄地院認定警官未在暴力脅迫下簽署契約,判全額給付。

該名警官抗辯,去年9月4日當天,他接到蔡妻電話說被毆打家暴,基於同事情誼前往協調,但卻被誣指破壞蔡男家庭,且蔡男不斷毆打妻子還預藏刀械,他見蔡男情緒失控,迫於無奈才簽下切結書。

法官認為,去年3人談判時,蔡男錄下對話,他氣憤說:「我把你老婆脫光然後磨蹭,你能不能接受?」並揚言要到媒體爆料及告知單位主管,而該警官也承認與蔡妻親吻,又談判當時另有其他人在場,警官不僅行動自由,也無法舉證蔡男有毆打妻子且預藏刀械情事,因此認定他所簽訂的切結書有效,需依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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