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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諮詢徵信社/離婚後,誰有監護權?

般來說,夫妻離婚,會面臨到的有監護權的問題,夫妻雙方如能達成協議時,是最佳狀況,但如對監護權及探視權無法共識時時,該如何處理呢?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行使或義務負擔,依民法1089條第1 項之規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所謂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行使或義務負擔,即是我們一般人所俗稱之『監護權』。

早期台灣社會為父權社會,早期法律規定如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意見不一致時,以父親之意見為意見做為規定,但此規定與憲法第7條所規定之平等權意旨不符,故於83年釋字365號解釋後於85年修正為現今條文,方有現今條文之產生。

目前而言,對於子女監護權之部分,如子女尚年幼,通常法院會基於幼兒從母的原則而將監護權給予妻子,除非妻子曾有虐子或明顯不適任之行為,而男方則保有探視權,而探視方法可以書面條列以茲共同遵守。

那如非為年幼子女,且父母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意見不一時,可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不管最終子女之保護教養權歸屬於哪方,孩子是夫妻間血緣的延續,所以離婚後不管何人為監護權人,對於未成年子女均負有教養義務,也就是於成長過程當中,不管需求是物質上或非物質上的,夫妻都需持續分擔。

一般來說,對於監護權訴訟當中,法院的判斷標準會依照民法第1055-1條之規定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情狀,並參考社工人員訪視之狀況,給予子女最佳利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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