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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9月10日 上午6:10
▼家庭暴力防治法明訂,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至於緊急保護令,需透過檢警與社福單位才能聲請。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1年,但可再申請延長1年,以一次為限。
▼若聲請的要件欠缺時,法院會裁定駁回或要求補正;法官也會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個別訊問。
▼實務上家暴當事人聲請暫時保護令較多,通常保護令需經審理程序,聲請者較少,緊急保護令則多在情況嚴重且有持續性危險時,才由檢警與社福機構代為聲請,也較少。(記者蔡彰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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