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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吃晚餐時唱歌被繼母糾正,還罰他站著唱3遍,男童不甘心破壞家具,拿東西丟繼母,被繼母打耳光,男童反而拿鞋打自己臉部,頭撞牆自殘,繼母被告傷害,法官判繼母無罪指出,她想導正兒子發洩情緒自殘習慣,無傷害兒子故意。

35歲王姓女子是男童的繼母,王女照顧男童和他妹妹,但男童有自殘傾向,曾在家頭撞牆、打自己等行為。

判決書指出,今年1月17日晚上,男童在家吃晚餐時唱歌,繼母告誡吃飯不准唱歌,男童不理繼續唱,繼母罰他站著唱3遍。

男童因此不高興亂推餐椅,拿鞋子丟中繼母的手,繼母打他耳光,男童反而拿鞋子打自己臉,還用頭撞牆,後來祖母發現他臉上有傷,追問下帶他到警局告繼母傷害,台中地檢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傷害罪起訴繼母王女。

法官指出,現在隔代教養、兩岸通婚和離婚率上升普遍,若不給父母或祖父母懲戒權,難以因應現今社會,也難確保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權利與義務平衡。

法官表示,王女雖是繼母,對男童和其妹妹照顧無微不至,男童父親也作證,男童常有自殘行為,繼母為導正此行為打他臉頰,希望以疼痛感讓男童冷靜,法官認為她想保護男童,遠大於懲戒可能造成的傷害。


 

【2013/09/19 聯合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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