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諮詢徵信社 / 何謂家暴?
家庭暴力防治法屬於社政法規、福利法規之性質,
為使更多人獲得保護令之保護以及其他扶助、護衛、輔導與治療,
故其所規定之家庭成員範圍較民法親屬編所規定之家長、家屬範圍為廣,
只須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該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一旦發生侵害,即屬家庭暴力,並不以同財共居為必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稱「騷擾」,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而「跟蹤」即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該法第2 條第1 款、第3 款、第4 款定有明文。
而所謂身體上不法侵害,舉凡肢體虐待、遺棄、強迫、妨害自由、濫用親權行為、
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殺人、重傷害、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等行為皆是。
又侵害虐待動作包含打、捶、踢 、推、拉、扯、咬、扭、捏、撞牆、揪髮、扼喉、
使用武器或工具等皆是,於對方不願服從之時加以抓、推、拉,亦可造成對方肢體上之傷害。
另所謂「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則係指藉由破壞東西或虐待寵物,
甚而以自殺、脅迫被害人作不想作之事,及干擾被害人之生活作息、社會關係,
或以語言傷害被害人之自尊及否定其感受、想法等是。
惟最高法院認倘家庭成員間,因可歸責於被害人之事由,
致加害人出於過當之反應而為一時性之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
自難認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51號裁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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