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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諮詢徵信社 / 有關家庭生活費的負擔

婚姻生活中,最常面臨到的難題,就是如何分攤家裡開銷的問題,到底該怎麼分攤才能是最公平?是一個很難有個確切的答案存在,我們先就法律上的規定,讓大家明白。

我國民法的1018條中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因此,依照現行法的規定,夫或者妻的財產原則上是各自管理,那大家就會想,平家往往都會覺得應該是先生拿錢出來負擔家用,這是因為早期女性在外工作的情狀較少,往往都是男性在外工作,因此才會變成是「先生賺錢,太太管錢」的模式,但隨這時代的變遷,女性外出工作賺錢的狀況變高,於是在91年6月的時候,我國民法做了些許修正,增訂了第1003-1條的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自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實際上依照現行民法1003-1條的規定,為了貫徹男女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除非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條件差異極大,否則單純只要求其中一方來負擔家用是一件極為不公平的事。

因此,依照法條的規定來說,如果夫或妻的一方是無工作的家庭主婦(或主夫)的話,以家庭主婦(主夫)的角色來說,做家事的家務勞動行為,屬於消極的減少家庭支出的行為,與積極的負擔家庭費用的行為以等價來看待,所以說,做家事也算是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的一種喔。

所以說,夫或妻之一方如果因為事業經營困難、被裁員等原因而導致經濟上有困難時,另一方就沒有理由因為對方付不出生活費用而要求對方負責,夫妻是生命共同體,當其中一方面臨困難時,法律還是為希望能以相互扶持的心態一起走過低潮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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